2008年2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个人信息保护亟需立法
李龙

  广州上百楼盘数十万位业主的资料,已经被一家网络公司通过多种手段套取,并以此为资本向商家提供收费信息服务。就在广州“资料门”事件见报后一天,又传来消息,该网络公司不但“攻克”了广州,深圳的“资料门”也在铺开,现在正要全面“入侵”北京和上海。据说四地已有886个楼盘基本或正在被“攻克”,涉及至少150万住户的业主资料。
  其实,在时下,个人信息通常处于一种缺乏保护的状态。从“艳照门”到“资料门”,所谓的个人隐私被恶意传播,被拿来当作交易工具。遗憾的是,对于不法企业套取业主资料这种社会公认的不法行为,我们在法律保护上还存在着空白,即使不算束手无策,至少从目前来看也显得力不从心。法律如何与时俱进、及时打好“补丁”,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。
  不能随意公开的个人信息,由于缺乏保护被商家随意公开,与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,需要公开的公共信息却经常处于一种被垄断状态,拒绝公开。这恰恰形成了时下两种信息的不同境遇:作为公共信息,本来应该公开、透明,在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,但很多时候公众却得不到需要的公共信息;相反,那些本来不该公开的个人信息,却被公开化、透明化地操作,以至于个人隐私在公共领域里丧失了个体的独占性,甚至被恶意地传播和利用。
  作为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,个人隐私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。因而,对于现在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个人信息被泄漏,必须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,来为其判定违法与否的界限。这样,网络公司窃取个人信息,然后再以高价卖给商家,就有了违法的依据;购买个人信息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,就有了法律上的界定;再扩大到企业能不能使用个人信息,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使用,也就有了法律许可。毕竟,对于个人隐私的泄漏,个体维权相当困难。而如果有了法律的保护,企业有了承担法律责任的约束,交易个人信息的行为或许会有所收敛。
  当然,这个法律对于公共信息也要有所规定。个人信息要保护,公共信息则要公开,而且透明度越高越有利于认同。一定意义上说,只有打破公共信息的垄断,才能换来对个人隐私的保护。因为“公”“私”分明了,法律就容易界定了。